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上海动物园通报小老虎意外溺亡:因应激反应跳入隔离水池******
中新网2月2日电 据“上海动物园”微信公众号消息,上海动物园2日发布关于上海动物园小老虎意外溺亡事件的情况说明,2023年1月9日上午10点左右,上海动物园将1只母虎与其4只幼崽(3雄1雌)外放至狮虎山西山外场地活动。在外放过程中,下午3点左右,有3只幼崽因外界人员及环境等因素干扰,导致应激反应,相继跳入隔离水池中。工作人员立即将母虎隔离,并迅速进入场地打捞,其中2只成功打捞,另1只未能成功打捞。2月1日下午1点饲养员在巡视时发现1月9日溺水幼崽浮出水面,立即组织人员打捞并送至相关处置场所。
1月9日幼崽落水的第一时间,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打捞,打捞工作一直持续至天黑,但由于该隔离水池面积较大(543.5平方米)、水体较深(约2米)、淤泥较厚(约0.5米),最终未能成功打捞。
上海动物园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完善动物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动物饲养管理技术水平。
图片来源:上海动物园微信公众号截图(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